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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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孔繁輝
被 告 杜義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
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
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依被告之聲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
月8日以108年度北簡字第9042號裁定移送前來,且業已送達
兩造,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抗告而確定,且本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
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是被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