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王竑豪
       張連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1月1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646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竑豪、張連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1日晚上22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華德公園涼
亭。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⑶經民眾報案後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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