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慶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160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餘660元
未繳納,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