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567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李介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臺南市上開地區,是於
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