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莊滄欽 即世界豆漿大王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
,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均非屬本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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