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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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李莉芸李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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