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8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秀梅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秀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以107年度豐
簡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0月2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
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
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
,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為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
物,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
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08年度偵字第28916號
被告劉秀梅女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秀梅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24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文心分公
司賣場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為安全課長 藍淑惠 所管領之
單寧 七分寬褲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499元)、抗菌免洗
襪5入裝1袋(69元)、梅花火鍋肉片1包(128元)、進口綠
無子葡萄1包(179元)、有機轉型期胖胖菇1包(39元)、
玉米筍1包(31元)、鴨肉貢丸1包(65元)、鱈魚丸1包(
55元)、手工紅油抄手3包(144元)、安心茶葉蛋10顆(10
0元)、美式烤雞1包(188元)、大漢傳統板豆腐2盒(44元
)及DR.極鮮乳4瓶(148元),以上共計1689元,得手後將
該等竊得之商品藏放在其包包內,僅結帳所購買之高麗菜半
顆、礦泉水1瓶即欲離去,適為藍淑惠從監視器上發現,遂
將之攔下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商品(均
已發還)。
二、案經藍淑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秀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藍淑惠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清冊、贓證物領據、每日損失紀錄表、交易明細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及失竊物照片共9張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檢察官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