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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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告 曾世春

被告 吳力安

中,寄押於法務部○○○○○○○○○○○)

曾宏培

黃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黃于鳳 部分,待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楊孟穎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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