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告 曾世春
被告 吳力安
中,寄押於法務部○○○○○○○○○○○)
曾宏培
黃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黃于鳳 部分,待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楊孟穎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