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7號原告 彭瓊琦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穎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書記官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