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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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慶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2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6290號起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經原審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確定,且附表所示之物復查無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有上揭起訴書、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扣案於雲林地檢署贓證物庫,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存卷可佐(偵6290卷第119頁),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
(原編號1、2、4、6、7,含包裝袋5只)
5包
①檢品外觀:粉末
②合計淨重4.76公克,驗餘淨重4.73公克,純度26.95%,純質淨重1.28公克
③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扣案之海洛因共8包,合計純質淨重4.97公克。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770號鑑定書(偵6290卷第145至146頁)
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偵6290卷第119至121頁)
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957卷第9至16頁)
2
海洛因
(原編號3、5、8,含包裝袋3只)
3包
①檢品外觀:粉塊
②合計淨重9.37公克,驗餘淨重9.35公克,純度39.37%,純質淨重3.69公克
③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