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永暉選任辯護人湛址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永暉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