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俞小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幼文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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