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神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連晨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