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潘金鑾
黎氏 紅絨 范家蓉 林玉祝 共同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采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瑋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11月28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潘金鑾新臺幣(下同)168,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黎氏紅絨155,71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三、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范家蓉149,08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四、111年12月1日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林玉祝94,58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上開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1月28日、12月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匯款資遣費168,000元至聲請人潘金鑾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告工資4,210元、資遣費151,500元,合計155,710元(計算式:4,210+151,500=155,710)至聲請人黎氏紅絨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告工資4,210元、資遣費144,875元,合計149,085元(計算式:4,210+144,875=149,085)至聲請人范家蓉原薪資轉帳帳戶;匯款預告工資4,210元、資遣費90,375元,合計94,585元(計算式:4,210+90,375=94,585)至聲請人林玉祝原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於111年12月14日解散後即無從聯絡,迄今仍未履行上開義務,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4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8-21、40-56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14日函(見本院卷第26-30頁)在卷可稽,勘認其等所述為真,則聲請人4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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