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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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同額現金後,檢察官業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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