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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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12月15日0時9分許│97年3月13日0時32分許││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3388號│年度偵字第963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57號│97年度交簡字第1960號││實├──┼────────────┼────────────┤│審│判決│97年3月11日│97年5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57號│97年度交簡字第1960號││決├──┼────────────┼────────────┤││確定│97年4月17日│97年6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