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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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91號被告 林宗慶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3320號鑑定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6年6月27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623053320號鑑定書1件(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91號偵查卷第63頁)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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