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雖另於96年6月11日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號參照)。查受刑人另因於96年1月2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並於96年6月25日確定(其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36裁定減刑),是受刑人上開於96年6月11日施用毒品犯行係在該案(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
742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自應與受刑人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之刑,現在本院另案即97年度聲字第2121號受理中),而無從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併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15日│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1項│2項│1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偵查(自│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96年度毒偵字第3747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32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年度及案│││5039號││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實├──┼─────────────┼─────────────┼─────────────┤│審│判決│97年3月17日│97年3月28日│97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決├──┼─────────────┼─────────────┼─────────────┤││確定│97年4月7日│97年4月21日│97年6月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判│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確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