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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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及附表欄關於台北縣樹林市○○段○○○○號應有部分及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分之70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