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225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