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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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吳佳穎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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