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六十四號
上訴人乙○○
身分證被上訴人甲○○住新竹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承訓行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鄧振球~B法官許翠玲~B法官李承訓~B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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