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一號
原告偉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林 右原告與被告 賴志輝 即中華融資中心間因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