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楊玉華 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玉華(女、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號),因非律師不孰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且對本件事實亦非知之甚詳,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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