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北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二氧化碳高壓鋼瓶貳拾瓶及直徑六釐米鋼珠壹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