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被告丙○○
丁○○即鴻新企業社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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