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度台覆字第17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17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羈押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九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九四號決定,聲請覆議。但原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覆議期間,截至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即告屆滿,該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聲請覆議人又住居於原決定機關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為決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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