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17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七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九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原決定以聲請覆議人即再審聲請人 畢長僕 (下稱聲請人)因遭違法剝奪人身自由達七千六百五十五日,而聲請冤獄賠償新台幣三千八百二十七萬五千元,分經本會以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一八號決定,維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號駁回聲請之決定而告確定。茲因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及承辦法官有應自行迴避等事由,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聲明不服。請將上開九十年度賠字第四九號、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一八號決定撤銷,並准予賠償等語。但按冤獄賠償法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並無再審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無據。原決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