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四十六號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
江雅萍 律師被上訴人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許朝財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複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吳進興為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吳進興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有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任免遷調通知書可稽;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隸為交通部公路局,有交通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人字第二三九二四號函、交通部公路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路行產字第八八九一六七六號函可稽,該法定代理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