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錦堂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延長羈即將屆滿。再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延長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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