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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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春田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 許曉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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