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6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樓及法定代理人乙○○
七樓及訴訟代理人丙○○
五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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