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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