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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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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