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40分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