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許曉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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