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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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多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均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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