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蔡樹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臺北縣金山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經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乙○○等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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