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聰明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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