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二日、十月二日、十二月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周玉蘭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翠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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