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劉祥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侯美麗 、 方春琪 、
王子亨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