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劉祥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侯美麗方春琪
王子亨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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