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0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黃劭俞
       曾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憲
相對人即
被   告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貳、實體事項二、關於「被告給付原告
曾韻汧 薪資38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給付原告曾韻汧
薪資44770元」;三、關於「原告曾韻汧就其年資5年又9日得
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元【計算式:38,200元×5×1/2+38,
200×9/365×1/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曾韻汧就其年資5年又9日得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95971元【計算式:38,200元×5×1/2+38,200×9/365
×1/2=959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黃劭俞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至聲請人黃劭俞聲請更正部分
,雖其可得請求之資遣費數額(51425元)因較其原計算之
金額(51072元)為高,然因黃劭俞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為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黃劭俞「107942元」,故本院自不
得為訴外裁判,是此部分所請更正,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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