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67號
原   告 炫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民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朱立文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
為有管轄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地址雖設在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惟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雲林縣北港鎮營業所之業務提
起訴訟,亦得由本院管轄,況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而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因承攬訴外人漢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漢琠公司)之液
晶拼接顯示系統工程(工程期間自民國106年2月15日至同
年4月15日),遂於106年2月初向大陸地區深圳市瀚圖佳
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圖佳視公司)訂購三星廠牌面板(
型號為UD55E-BLTI550HN11)2片,由被告運送,迨原告收
領該批面板,認為離施工期間尚有3至5日,疏而未於第一
時間檢查貨品。其後於106年2月25日,原告二度向瀚圖佳
視公司訂購同廠牌型號之面板2片(下稱系爭面板),該批
貨物運送亦由被告負責,迨同年3月4日14時5分許貨物送
達時,原告要求被告送貨員當場開箱檢查,惟送貨員表示依
公司規定必須先簽收始得開拆貨品,原告僅得先行簽收貨品
(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令送貨員離去(下稱系爭運送
過程),隨後立即進行開箱檢查並錄影存證,開拆後發現系
爭面板其中1片下方有明顯龜裂現象,另1片亦有相同破損
情形,當下即聯繫被告之雲林縣北港鎮營業所。嗣後原告又
向瀚圖佳視公司訂購相同廠牌型號面板,該批貨物仍由被告
運送,歷經前開兩次經驗,原告此次即派遣兩名員工在原告
門市等候,待被告送貨員於106年3月17日中午12時12分許
將貨品送達,為當場確定面板有無毀損,原告即要求送貨員
陪同開箱檢查,該批貨物亦發生面板問題,原告遂拒絕收受
貨品,經被告送貨員要求在單據上載明「異常」後,由被告
送貨員直接將貨品退回。
㈡、原告為免遲誤與漢琠公司間之工程進度,遂於106年4月7
日向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購面板1片,並於同年月20日
更新面板,因而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3,553元,自
屬履行利益之所受損害,另1片面板未為修繕,目前仍無法
使用,原告受有58,500元(原告向瀚圖佳視公司買受系爭面
板每片價格為人民幣12,000元,依當時購買匯率4.875換算
,即58,500元)之損害。原告為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受貨人
,於系爭面板送達原告處所並經請求交付後,依民法第644
條規定,原告即取得托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據此,
系爭面板因被告運送導致受損,被告若無法證明係因不可抗
力所致,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16條「完全賠償
」原則,被告應填補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爰依運送契
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32,0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面板在大陸地區由哪家運送,原告都沒有提
出,被告是末端運送人,只承攬從桃園機場出來,由客戶即
順豐公司或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下稱兆東公司)從海關處轉
送予被告運送,被告並不是直接至桃園機場載貨。系爭面板
在臺灣部分係兆東公司委託被告運送,收貨地點係桃園市○
○區○○路0段00號,由被告前往收貨地點載運系爭面板後
送至原告,因被告只負責將貨品運送給原告,頂多詢問係何
種貨品,從來沒有開箱檢查,系爭面板是木箱裝的貨件,如
果外箱有損壞就要註記,就可以向第三方反應,至於木箱裡
面怎樣,被告不知道,一般而言外箱沒有破損,就不能說是
被告運送的問題,原告應該通知最上游說貨有問題要退貨,
才會通知被告將貨收回,系爭運送過程從大陸地區深圳工廠
到臺灣,經過兆東公司到被告,已有多次機械搬運,無法證
明哪個環節造成損害,如果原告有提出報關行驗貨時是完好
的照片,問題可能就出在被告身上,但原告無法舉證系爭面
板從大陸地區深圳工廠到臺灣兆東運公司這段運送過程是完
整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運送契約之存在?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此,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
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
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
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
第377號、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債權債
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債權人不得對於債務
人以外之人而請求履行(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06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
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
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634條亦定有明文。惟上開責任為本於契約關
係所生之責任,如當事人間並無運送契約存在,自無上開規
定之適用。
2、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受貨人,被告為系
爭面板運送契約之運送人,於系爭面板送達原告處所並經原
告請求交付後,因系爭面板毀損,依民法第644條規定,原
告取得托運人即瀚圖佳視公司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云云,
業據提出106年2月13日液晶拼接顯示系統統一訂購單、瀚
圖佳視公司106年2月25日銷售單、106年3月4日查驗系
爭面板影像截圖暨被告送貨影片截圖、與發貨廠家106年2
月25日及106年3月4日暨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畫面
等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1頁、第81頁至第103頁)。
然被告辯稱:伊是末端運送人,只承攬從桃園機場出來,由
客戶兆東公司從海關處轉送到被告後運送,並不是直接至桃
園機場載貨。系爭運送過程在臺灣部分係兆東公司委託被告
運送系爭面板,收貨地點係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由被告前往收貨地點載運系爭面板送至原告,被告只負責將
貨品運送予原告等語,並提出被告運送定型化契約、托運明
細表、客戶簽收單及查詢客戶資料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15
頁至第125頁),核與被告上開所辯相符。原告復未就被告
與瀚圖佳視公司確有締結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乙事提出有利之
事證,則被告上述所辯應可採信,是以,原告與被告間並無
運送契約存在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依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
依上所述,本件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運送人應為兆東公司,
而被告將系爭面板送至原告,乃係基於其與兆東公司另成立
之運送契約,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縱令系爭面板確有
毀損,原告亦不得向被告請求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原
告主張,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為其訴之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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