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吳榮昌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頴銖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陸
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但書規定甚明。按以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潘頴銖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土地上占用面積859.29平方公尺、南投縣○○
鎮○○○段○○○號土地上占用面積529.47平方公尺(下稱系
爭土地)返還予聲請人。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之
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元及71元之價
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8,644元【計算式:(859.29㎡
×490元/㎡)+(529.47㎡×71元/㎡)=458,644元,即請求
返還土地面積乘以106年1月間系爭土地之各公告現值,四捨
五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聲請人僅繳
納1,000元,尚餘3,960元未繳,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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