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
原告  黃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載明訴之聲明,亦未
載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並命其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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