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代收人 陳孟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債務人 郭宗源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