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代收人  陳孟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債務人 郭宗源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