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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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楊緒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甯峻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
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1萬7,000元,及自民國106年
11月10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其
中金錢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之交
易價額,而原告起訴時,除與被告間之租約外,並未提供系爭房
屋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
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併提出系爭房屋
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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