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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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上訴人即被告陳 昱睿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睿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經合法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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