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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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許素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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