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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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廖純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6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